南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确保用盐安全的通告
[2017]1号
国务院于2016年5月5日出台《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依法治盐”,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为确保全市人民群众用盐安全,严厉打击涉盐违法行为,规范我市盐业市场秩序,现就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南阳市、县盐业管理局是南阳盐业市场管理的主体部门,负责盐业市场缉私、打假以及市场净化工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工商、盐业管理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普及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依法严厉打假缉私,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维护食盐安全。
二、各级盐业执法部门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各食盐批发企业和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应主动将企业主要信息告知归属地的盐业主管部门。
四、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的一经发现,将依照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以防购买、使用假冒伪劣食盐。
六、欢迎和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涉盐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凡举报属实并查获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举报电话:0377—63320110 0377—63035810
特此通告
2017年1月4日
[责任编辑:李倩]





